主持人:您的六個提案,其中三個是針對新聞出版行業(yè)。您提這三個提案的初衷是什么?
張抗抗:我的三個提案都是有關文化的,其中有一個提案講到傳統(tǒng)書店和紙質書業(yè)。還有一個提案是關于網絡侵權盜版,這不是在出版范圍之內。還有一個是關于《著作權法》的修改。關于新聞出版的提議就是政府扶持傳統(tǒng)書業(yè)的發(fā)展。我本身就是文化工作者,我對生活中的文化現(xiàn)象很關注,它遇到越來越多的問題的時候,我們肯定不會無動于衷。作為政協(xié)委員,我們有責任,每年都要進行調研、分析,選擇那些最緊迫的,在當年看起來是相對比較重要的問題,反映意見、提出建議。
主持人:您是一名作家,問您一個小問題,比如您寫一本書,思想上和時間上,要經過多久的創(chuàng)作?
張抗抗:這是不定量的?赡芪以诙暌郧熬驮谧聊ミ@個故事,寫出來卻是在二十年以后。
主持人:這是一個作家生活的沉淀。
張抗抗:我們的生產方式是穿插的,循環(huán)的。不是說我今天晚上起來磨黃豆,第二天早上點了鹵就賣豆腐了。那個必須是新鮮的,不能過夜,甚至時間都不能太長。作家寫作的時候有一點像種黃豆。
主持人:要經過很長時間的醞釀。
張抗抗:我目前在寫一篇長篇小說,從準備到現(xiàn)在已經過去四五年了,我寫了第二稿,現(xiàn)在要進入第三稿的修改,這個修改的工作量又是很大。當我真正完成一部長篇小說,如果自己覺得說得過去,或者有更高的要求,我完成它也許需要五六年、七八年,有的時候需要十年。蔣子龍寫《農民帝國》,前后跨度也是十年。
張抗抗:有的題材比較容易處理,有的難度很大。其實還有自己預先設定的標準,比如這部作品是相對比較輕松的閱讀,可能就比較容易一些。如果你對自己在文體上,對構思有更高的標準,希望有更新的東西,打磨的時間就會比較長。
小說屬"母體"藝術 保護好源頭才有更多創(chuàng)新
主持人:也可以看出作家寫一部作品,其實是心血,F(xiàn)在《哈利·波特》、《達·芬奇密碼》這些小說給電影娛樂產業(yè)帶來了很大的收益。這些電影也都是根據小說改編的。您如何看待我國小說被改編成電影的這個現(xiàn)象?
張抗抗:小說改編成電影,在我們國家有很多成功的例子。最早蘇童的《妻妾成群》改編的《大紅燈籠高高掛》,然后是莫言的《紅高粱》。近年來的電影,像《天下無賊》,是根據江蘇一個作家趙本夫的小說改編的。還有后來的《集結號》,也是根據小說改的。今年的《讓子彈飛》,是取材于馬識途先生八十年代寫的一個系列小說叫《夜譚十記》。《唐山大地震》是根據小說《余震》改編的。
張抗抗:小說作品不像其他各種藝術門類,它類似于像母體的藝術文體,它可以不斷衍生出其他很多的藝術形式。必須要尊重原作的著作權。在改編電影的時候,大家都只知道電影,不知道編劇。這個聽起來好像是個人的事情,但實際上不是,它涉及到我們對創(chuàng)新成果的尊重和保護,涉及到我們對原創(chuàng)的尊重和保護。我們把源頭保護好,這個源頭才會源源不斷地提供更新更好的作品。恰恰目前的現(xiàn)狀是對源頭保護不夠好。
張抗抗:我去年和王興東委員聯(lián)合提名希望增加“最佳改編劇本獎”,這個獎是獎勵原作的,還有獎勵改編劇本的作者。這個提案還是沒有被接受。答復我們的部門就說現(xiàn)在獎項嚴格控制,不能再增加獎項了。我和王興東委員就不滿意,比如演員獎就有很多,這是個人的獎。而編劇是一劇之本。
主持人:因為沒有劇本,就沒有電影和電視劇。
張抗抗:這個太重要了,沒有優(yōu)秀的劇本,就不可能產生后面一系列的行為。我們就呼吁有關方面能夠重視這個問題,實際上恰恰是為了文化事業(yè)能夠得到更好的發(fā)展。
主持人:這和提升我們國家文化軟實力有沒有關系?
張抗抗:關系太大了。
主持人:我們國家現(xiàn)在很重視文化發(fā)展。
《著作權法》到了需要修訂的時候
張抗抗:對創(chuàng)新成果的保護、對著作權的尊重,直接和文化軟實力有關。文化軟實力需要一個原點,只有把著作權保護好以后,它才能不斷地發(fā)展下去。我今年有一個提案是盡快修訂《著作權法》,也是跟這個有關。現(xiàn)在中國經濟發(fā)展得那么迅速,文化產業(yè)也正在進一步地發(fā)展。如果連自己的創(chuàng)新成果都保護不好,怎么能輸出到海外去呢?
主持人:我們也要高舉中國特色的文化旗幟。修訂《著作權法》也是鼓勵作者寫出新的作品,如果沒有保護,誰還會去創(chuàng)作?
張抗抗:里面有很多的問題。原來的《著作權法》是1991年頒布的。在中國過去很長的一段時間內,或者說建國以后,我們是沒有《著作權法》的。
張抗抗:到了改革開放十年以后,到1991年,中國的《著作權法》才正式頒布,正式實施。中國用20年的時間,走過西方100年的道路。它又面臨這么巨大的轉型期,經濟發(fā)展速度這么快,必然有些地方顯得滯后,隔一段時間就要進行修訂。在1991年頒布以后,在2000年曾經進行過一次小修,但沒有涉及到著作權權益的更明顯的界定。20年以后,我們覺得著作權需要補充完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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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責任編輯:劉靜雅)